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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商合函[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应高度重视今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确定专责部门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并于每年5月份提前启动相关准备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公告等形式,通知境外企业及时参加每年度联合年检。有条件的市可集中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二、请向辖区内对外投资主体布置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明确要求各企业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企业要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企业内部各机构间、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的协调与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通知各对外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联系,提供境外企业的有关数据,并按规定要求打印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并认真填报其中的报表一(基本情况)和报表二(境外企业整体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另一份报送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
  
  四、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须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常用下载”栏目内“直接投资系统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端专题”,下载并安装客户端软件,登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电子数据提交后,还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五、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后,要根据以往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掌握的数据,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认真核对;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初核,参照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及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复印上报省分局,省分局复核后再通过系统打印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市商务主管部门、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须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分别将企业的年检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外汇管理局。
  
  六、每个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七、对于已经参加往年联合年检并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在提交《年检报告书》的同时还需提交《年检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肥地区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于6月30日前分别向合肥市商务局、省外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九、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积极配合,努力做好我省联合年检工作。
  省商务厅外经处联系人:雷甦
  联系电话:0551-3540113
  省外汇管理局资本处联系人:樊夕
  联系电话:0551-3691141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安徽省商务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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