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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高[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申报办法。9所省级重点建设高校、11所国家级及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在开展校级教学团队评审的基础上,采取等额推荐的方式向我厅推荐省级教学团队(各校具体分配数见附件三)。其它高校采取非等额推荐方式申报省级教学团队,每所本科高校(含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独立学院推荐参评省级教学团队的申报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高职院校原则上不超过2个。同时,参加我省推荐参评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往届省级教学团队,省重点建设高校不超过3个,其他高校不超过2个。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请各高校参照《国家级指南》中教学团队的申报材料要求,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2010年省级教学团队推荐表、汇总表(参照教育部通知要求,不另行设计表格;如为往届应在汇总表中注明:××年度省级教学团队;一式三份)寄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gdjyc2009@sina.com,逾期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刘会勇,联系电话:0591-87091315;联系人:龚森,联系电话:0591-87091312、87846780(传真)。
  
  三、“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参照教育部《关于启动“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遴选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164号)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推荐工作。已遴选为省级、国家级第一、二、三、四、五批特色专业建设点的专业点不得再申报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
  
  (二)申报名额。2010年度“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我省评审出40个左右。根据前三年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分布在省重点建设高校的实际,为支持和鼓励上述高校集中力量做好现有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级项目,我厅决定划出11个指标,采取等额推荐方式申报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我厅予以审核确认,不再参加评审。为加大力度支持非省重点建设高校加强内涵建设,我厅决定划出单独指标予以评审确定。同时,在评审出的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不含部属院校)及经省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推荐的省级第一、二、三、四批特色专业建设点中,按照国家分配的名额等额推荐国家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
  
  (三)申报办法。9所省级重点建设高校在开展校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评审的基础上,采取等额推荐的方式向我厅推荐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各校具体分配数见附件四)。其它高校采取非等额推荐方式申报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省属本科高校每校不得超过6个、参加我省推荐参评国家级的前四批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不超过1个;独立学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申报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每校不得超过3个;部属高校按教育部的规定限额直接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参评国家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并抄送我厅高等教育处备案,被评为国家级的自然增列为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但不再参加我厅推荐参评国家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参照《国家级指南》中的有关要求,各本科高校将《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及《高等学校“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推荐汇总表》(参照教育部通知要求,不再另行设计表格;但应在汇总表中注明所属科类,为前四批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应注明:××批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各一式三份,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至我厅高等教育处,并将任务书、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gdjyc2009@sina.com,逾期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刘会勇,联系电话:0591-87091315;联系人:龚森,联系电话:0591-87091312、87846780(传真)。
  
  四、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申报工作
  
  各高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通知要求,于2010年3月19日前将有关材料直接向教育部申报,同时报我厅高等教育处备案,并将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gdjyc2009@sina.com。我厅不再另行评审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请各高校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学校的建设规划,制定相关工作办法,高质量完成推荐和申报工作,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申报、评审及推荐工作。
  
  附件:1.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略)
  
  2.2010年度省级精品课程等额推荐分配表(略)
  
  3.2010年度省级教学团队等额推荐分配表(略)
  
  4.2010年度省级“第六批特色专业建设点”等额推荐分配表(略)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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