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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税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一)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在目前自治区以下未设立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规定,各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在纳税服务部门(未设立纳税服务部门的,在税收征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指导。各市、县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批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对出具虚假不实涉税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法》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具体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和强化监督管理“两手抓”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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