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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提高电力服务质量 加强供电区域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09〕1899号)的要求,完成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继续开展发电权指标转让。加强供电服务监管,市电力公司要进一步简化用电接入申请、设计、审批、建设等环节和手续,缩短接电时间;做好供用电咨询、电量电费查询、故障报修和投诉举报等服务工作;做好电网检修和电力短缺时停、限电信息的发布;强化电力计划检修和故障抢修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建设。 七、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加大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力度,继续开展大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情况和重点用能企业节约用电专项检查。组织实施200台(套)重点用能设备监测和20户用电大户电平衡测试工作。修订化肥、化工、冶金、建材、轻工等行业主要工业产品电力消耗限额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继续实施水泥单位产品超限额用电考核和加价收费,适时启动部分化工产品超限额用电考核和加价收费。加大高效照明器具及热泵、蓄能式空调等节电产品、技术的推广力度,继续组织实施发电、输电、用电环节节电专项工程,继续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八、贯彻实施《重庆市供电用电条例》,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组织实施《重庆市供电用电条例》宣贯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完善电网专项规划制定、审查和变更制度,保障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和效力。健全电力建设项目协调机制,保障电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申请、通告、划定、设立制度,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建立窃电行为认定和通报制度,加大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电力建设临时用电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用地的补偿标准。加大建立市、区(县)两级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和相关处罚细则。 各区县经委(经信委)要高度重视《重庆市供电用电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认真研究条例相关内容,根据条例要求,加强电力行政管理,规范用电行为,维持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