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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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