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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