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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教学[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医院或体检站加盖公章统一使用兰色印油(注意防渗),以利计算机扫描录入工作正常进行。
  6、各县(市、区)高招办在高招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汇总“体检表”,清点无误后逐级上交至省高招办集中扫描,同时复印一份提供给考生用于网上录入体检信息。
  7、考生体检的转氨酶(alt)等的检验原始报告单不要粘贴在“体检表”背面,“体检表”也不要放入考生报考材料内,由各地高招办保存备查一年。
  8、“体检表”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发,其他表格由各地高招办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五、入学复检
  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六、体检工作日程安排
  3月初,省临床检验中心举办全省高招体检规范检验技术培训班(报到及培训地点由省临床检验中心另文通知有关医院),所有承担高招体检任务的医院均应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承担今年我省高招体检临床检验任务。
  4月1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会同高招体检医院共同组织并完成对本地报考普通高校考生的体检工作;向考生发放“体检表”复印件。
  4月13日前,县(市、区)高招办分别对体检不合格考生的材料和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体检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向设区市高招办上报《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不合格考生呈报表”)和《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花名册》(见附件6,以下简称“申请花名册”),并附考生体检不合格项目的原始材料、申请复检报告、“残疾考生登记表”以及《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花名册》(见附件4,以下简称“残疾考生花名册”),上述报表均应加盖高招办公章。
  4月18日前,复检医院完成对不合格考生的身体复检工作并作出结论。设区市高招办对本地区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复检不合格考生的原始材料、终检申请报告和“残疾考生登记表”报省高招办。
  4月2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组织并指导考生网上录入体检信息。
  4月25-26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临床检验中心对申请终检的考生安排终检并作出结论,逾期不再办理。
  4月30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将“体检表”送达省招办,其他未能及时送达的于6月1日前再集中报送一次。
  5月10日前,省高招办对参加终检的考生,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根据终检医院的结论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高招办发还给县(市、区)高招办,由县(市、区)高招办将终检结论通知考生本人。对确认不合格的考生,应加强与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及考生家属联系,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5月15日前,各县(市、区)高招办应组织、指导并督促参加终检的考生完成体检信息网上录入工作;向设区市高招办报送本地高招体检工作书面总结和不合格考生花名册(表格同“申请花名册”)。
  5月20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向省高招办报送本地区高招体检工作书面总结不合格考生花名册(表格同“申请花名册”)。
  6月1日前,省高招办完成对当年考生“体检表”的扫描录入工作;将“体检表”返还各县(市、区)高招办。
  11月10日前,有关普通高校将新生入学复检结论与高招体检结论不相符的名单及详细材料报省高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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