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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将留用地中的80%的工商用地分为工业用地占70%、商业用地占30%,再综合留用地中的20%住宅用地,计算出综合基准地价,并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总补偿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该项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用地单位支付。
  
  三、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中的部分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铁皮瓦面的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20元/平方米补偿(不分地类)。
  (二)石棉瓦或油毡纸面的简易棚房、越冬池棚架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15元/平方米补偿(不分地类)。
  (三)水管的补偿标准修改为按4元/米补偿(不分地类)。
  
  四、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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