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六条 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济南大局出发,认真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补贴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市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补贴金额,并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0年1月核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 附件:1、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略) 2、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略) 3、济南市县(市)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