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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人社字[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按下列规定执行:
  1.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
  (十五)如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如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容、地域、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附件1:
  
  
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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