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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沪发改城[2010]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虹口区北苏州路190号地块立项条件的复函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虹口区北苏州路19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确定立项条件的请示》(虹发改[2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快苏州河沿岸综合开发,原则同意该地块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符合四川北路发展功能定位,集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应与地区规划和苏州河两岸规划相衔接,并注重与周边历史保护建筑相协调;商务办公楼应按高标准建设,商业业态应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布局原则。
  除上述要求,还应符合下述条件:
  1、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需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土地出让后,严格控制土地出让条件变更,除政府确因社会公共或公益性需要可按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外,一律不得擅自变更。
  3、中标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范围,一次性向我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上述条件请在土地招标、挂牌、拍卖文件中明确。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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