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基[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确认厦门第二中学等8所学校为“福建省一级达标高中”的通知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宁德市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闽教基〔2007〕42号),在学校申报、县(市、区)教育局推荐和设区市教育局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经省级专家组评估和我厅审核公示,厦门第二中学(高中部)、厦门市启悟中学(高中部)、东山第一中学(高中部)、南安市第三中学(高中部)、惠安高级中学、惠安第三中学(高中部)、莆田第八中学、福安市第一中学等8所学校已基本达到省一级达标高中标准,现确认为“福建省一级达标高中”。
  希望厦门第二中学等8所学校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已制定的整改计划和方案,继续抓好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创新学校管理体制,继续改善办学条件,深入实施高中新课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水平,为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挥出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