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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市“十一五”减排任务和“四城联创”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和《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及市政府机构改革精神,现就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我市污水的无害化、资源化,对践行科学发展观,完成节能减排的刚性指标,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承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市水务局是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政监督、行业管理和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
  城六区自来水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委托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征收。收费票据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资金专户。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所有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在调整供水价格时,优先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及监督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放设施的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及建设资金的补助。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水务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各级政府应采取政策性补贴等措施,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减轻污水集中处理压力,提高污水处理率。
  在排水管网未到达区域,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河(渠)道、湖泊的用户,由用户申请,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水务局批准,在市财政局备案,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按上述审批程序减半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消防用水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环卫(街道洒水)、绿化(市政园林、道路绿化)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性质的用水,经市水务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城六区以外区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监督、管理及相关票据的监制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入库和按时拨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含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处理后的水质进行核准和监督;市水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量的核准和监督,会同市发改委拟定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城六区以外的区县可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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