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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区(县)流管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积极配合区(县)卫生局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委员会、流管办、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提供流动儿童摸底登记资料、组织社区宣传,通知儿童家长到指定地点检查儿童接种情况,并负责维护现场接种秩序。 (四)托幼园所和学校:负责提供本单位内学龄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证,通知儿童家长到指定地点检查儿童接种情况,并参与现场工作。 (五)宣传部门:负责开展免疫预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单、标语和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七、动员与培训 全市按统一方案对所有相关部门的调查人员和预防保健人员进行分级动员与培训,明确调查的目的、要求、职责。 八、督导与宣传 (一)各区(县)的乡(镇、街道)政府应安排专人对辖区内强化查漏补种的准备、实施和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区(县)疾控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督导辖区内各预防接种门诊的“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下载、核对及更新工作,通过多种途径评价及改进辖区内“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上报质量。 (三)活动期间,可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每个免疫接种门诊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宣传活动要在强化查漏补种开始前开展,持续至活动结束。 九、信息反馈 (一)资料上报 1、“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登记表”由村居委会调查小组填写,并及时反馈至地段预防保健科。 2、“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免疫登记表”由接种人员现场填写并保存。 3、“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由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根据“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免疫登记表”汇总后上报至区(县)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以乡(街、镇)为单位,将“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中的儿童总数与“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当前在册的学龄前流动儿童总数进行核对后,上报“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至市疾控中心,同时上报全区(县)汇总表。以区县为单位,“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人数汇总表”中的儿童总数与“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在册的学龄前流动儿童总数相差10%以上,区(县)疾控中心应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市疾控中心。 (二)各区(县)卫生局将活动进展情况及时以简报形式反馈,至少撰写2期简报,每期均应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县政府。 十、质量评估 强化查漏补种结束后,于2010年4月下旬在全市开展现场质量评估,具体方法见《北京市学龄前流动儿童强化查漏补种质量评估方案》。 十一、补卡、补证、补种标准 (一)补卡、补证对象 无论在当地居住多长时间,调查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卡且未在京内其他门诊接种者,视为无卡儿童,需要补卡;调查时未提供预防接种证者,视为无证儿童,需要补证。 (二)opv补种对象 1、已满3月龄第1剂尚未接种者(即零剂次); 2、与上剂服苗时间间隔超过60天仍未接种第2剂或第3剂者; 3、已满5岁第4剂尚未接种者。 (三)麻风(麻风腮)疫苗补种对象 1、麻风疫苗: 补种对象:满9月龄不足1.5岁未接种过含麻疹的疫苗者; 2、麻风腮疫苗: 补种对象: 1)满1.5岁未接种过含麻疹的疫苗 2)满2岁未接种过含风疹或腮腺炎或第2剂含麻疹的疫苗且距上剂麻疹(麻风二联、麻腮二联、麻风腮)疫苗接种间隔超过28天者 (四)其他疫苗零剂次补种对象 1、乙肝:未接种乙肝疫苗; 2、百白破:满4月龄未接种百白破疫苗; 3、乙脑:满2岁未接种乙脑疫苗; 4、流脑:已满7月龄未接种流脑疫苗。 (五)疫苗补种注意事项 1、不足1.5岁的儿童补种麻风疫苗,满1.5岁的儿童补种麻风腮疫苗; 2、不满3岁的流脑零剂次儿童补种a群流脑疫苗,满3岁补种a+c群流脑疫苗; 3、如果儿童须补种的疫苗超过一种,应在不同部位接种; 4、2种灭活疫苗或1种灭活疫苗与1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不同部位接种。1种注射减毒活疫苗与1种口服减毒活疫苗可以在同一天或不同时间接种;2种注射用减毒活疫苗必须间隔28天。如果两种疫苗需在同侧同部位接种,必须间隔28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