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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驻马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九)涉及房地产开发规费低限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由水务、电力、燃气、热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直接安装到户,收费到户,其规定收费按低限收取。
  (十)支持市场资源整合。要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十一)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集约、节约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出让的法定程序,依法有序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十二)加大拆迁力度。对重点开发片区存在的拆迁难题,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进行梳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解决。
  
  四、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十四)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囤地、炒地和土地招拍挂过程中恶意竞争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十五)加强市场监测。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各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统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土地供应、房价变动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稳定市场预期。
  (十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发改、土地、建设、规划、住房、人防、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交易、税收征补、权属登记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联审联批制度, 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和鉴证类服务。对于开发企业须提供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要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各相关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八)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工作责任制。各县(区)要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县(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驻政〔2009〕5号)、《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驻政〔2009〕5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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