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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市监察部门应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采购单位行政首长、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采购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备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