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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检查各类工业集中区用地情况。重点核查各类工业集中区用地的审批和实际使用情况,看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等违法违规问题。 5.检查违法占地情况。检查卫片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以租代征、未供即用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纠正各类违法违规侵占和破坏耕地行为。 (二)工作步骤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从2010年2月20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月20日-3月5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展卫片执法检查作出安排,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培训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对卫片图斑反映出的用地情况进行初查。 第二阶段:自查梳理阶段(3月6日-3月31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变化图斑进行全面核查,自查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完成相关报表填报工作,撰写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列出违法用地处理分类清单。以上材料于3月25日前上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查处纠正阶段(4月1日-5月20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梳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做到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将查处成果落到实处。5月10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完成以上任务,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上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5月21日-5月31日)。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2009年度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对全国所有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实施全境覆盖检查和依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集中各方面力量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卫片执法检查顺利开展、整体推进。 (二)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工作贯穿到整个卫片执法检查活动中。国土资源部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处理到位率作为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的重要标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作为重点,对卫片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坚持“既查事、又查人”、“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的原则,坚决做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四到位”,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处理到位率均要达到100%。在卫片执法检查中,市国土资源局要直接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选择4-6宗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公开追究,公开处理结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建立相应的工作预防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质量。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真实、准确,督查工作不走过场。各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工作中,各项统计表格填写,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报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 各区县、开发区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数据同时采用纸质报送和电子报送两种方式。纸质一式三份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数据随纸质报表一并报送。 (四)严明法纪,严肃查处问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问责有关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应查处但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此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区域多,面积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检查工作,逐级上报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