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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城镇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2009〕97号文件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豫人社〔2009〕34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标准为500元/次。属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定额标准增加200元。其中发生在婴儿身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参保居民分娩应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急产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参保居民外出务工、探亲等原因在统筹区外出现临产住院分娩的,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由医院出具急产或临产证明。
  
  四、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部垫付,出院后60日内,凭原始发票、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医保证卡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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