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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与分户供热计量改造同步,其建设及监管程序参照新建建筑。 (三)落实供热单位责任 供热单位是落实供热计量收费的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改革目标积极推进分户供热计量。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凡进行了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拒不实施分户供热计量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许昌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