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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许可[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新建铁路成都至重庆客运专线斑竹林双线特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成渝和成贵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报请批复新建铁路成都至重庆客运专线斑竹林双线特大桥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函》(成渝和成贵筹函〔2010〕8号)收悉。2010年1月16日,我局总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报告编制单位――长江委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重庆三峡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于2010年1月28日向我局报送了《新建铁路成都至重庆客运专线斑竹林双线特大桥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将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设新建铁路成都至重庆客运专线斑竹林双线特大桥工程。桥梁所在区域河道洪水影响评价标准选取10年一遇,桥梁设计洪水标准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300年一遇,满足有关防洪标准要求。新建大桥左右支沟桥梁最低底板高程385.81m,均高于左、右支沟大桥断面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382.76m、382.72m和300年一遇洪水位383.24m、383.19m,满足自身防洪标准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和结构型式。
  斑竹林双线大桥位于荣昌县盘龙镇长林村石燕河左、右支沟河,全长601.08m,桥梁结构形式和孔跨布置为18×32m简支梁,布置桥墩(台)19个,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左支沟有4个桥墩,即14#、15#、16#及17#,右支沟有5个桥墩,即3#、4#、5#、6#及7#;各桥墩迎水面均为圆端型,桥墩结构尺寸形式一致;底部宽2.5m,长6.0m,承台长、宽、高分别为10.4m、4.8m、2.0m,整体均置于河床面之下,并采用钻孔桩基础。
  工程控制点坐标如下:
  大桥中心控制点坐标(北京坐标)
  
  

墩柱名

x

y

备注

#0

3259731.350

35537264.545

 

#1

3259730.247

35537298.728

 

#2

3259729.192

35537331.410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3

3259728.136

35537364.093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4

3259727.081

35537396.776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5

3259726.026

35537429.459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6

3259724.971

35537462.142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7

3259723.915

35537494.825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8

3259722.860

35537527.508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9

3259721.805

35537560.191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0

3259720.750

35537592.874

 

#11

3259719.694

35537625.557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2

3259718.639

35537658.240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3

3259717.584

35537690.923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4

3259716.529

35537723.606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5

3259715.473

35537756.289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6

3259714.418

35537788.972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7

3259713.375

35537821.661

10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18

3259712.259

35537855.837

 


  
  三、你单位要注意协调处理好有关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为维护河道生态,在工程亲水面,必须现场浇筑植生型生态混泥土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河床长期裸露和被洪水冲刷。
  
  四、工程开工前,由市河道管理站组织施放工程建设控制坐标;施工过程中,你司要自觉接受荣昌县水务局和市水利局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还将对工程治导线施放情况及工程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复核;严禁乱倾倒弃土弃渣,要及时清除施工期间的临时建筑物和遗弃物,确保行洪畅通;要加强施工期间的组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度汛方案,确保施工期行洪安全。
  
  五、工程竣工后,你单位要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利局组织涉河建设事项验收,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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