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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函[2010]39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紧急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正值盛夏季节,全省各地气温普遍升高,给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切实保护高温期间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温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高温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措施到位,切实保护高温期间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安全。
  
  二、着力强化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和有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保护等情况。特别是对容易因高温引发工伤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开展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三、指导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要加大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力度,采取现场指导、重点帮扶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企业改进用工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高温期间,要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特点,适当调整高温、露天和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对高温岗位要采取通风、隔热和降温措施,配备防暑降温设施,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安全健康。
  
  四、切实落实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妥善做好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工作。
  
  五、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体系,积极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排查活动,做到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及时报告、妥善解决。要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对因高温引发的劳动关系事件,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内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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