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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年度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省委常委会议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企业行为的有效举措,是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干部、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形成合力,扎实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进度安排
  
  (一)201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资产评估、股权认定以及证照变更等工作。
  
  (二)2010年11月底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复工复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
  
  (三)2010年12月底:全面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有效实质整合,慎重复工复产。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规定,加快推进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工作。一是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对小煤矿进行实质性兼并重组,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小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加快资产评估进度,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对小煤矿绝对控股;加快“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选拔培训工作,矿井技术管理人员要尽快到位。二是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实施双重监管。尽快研究出台地方党委、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业的安全责任分工规定。规定出台前,坚持属地原则,地方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省骨干煤炭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三是严格复工复产标准。抓紧出台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复工复产的程序和标准。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方可复工复产。
  
  (二)强化各方责任,合力推进整合。
  
  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兼并重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履行以下职责:在被兼并重组小煤矿采矿权人变更之前实施全面安全生产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配合兼并重组双方做好资源、资产的认可和协调工作;协助省骨干煤炭企业办理相关证照;参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对被兼并重组后的小煤矿实施监督管理,优化生产经营环境;负责解决小煤矿产权纠纷等遗留问题;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确保退出矿井按时退出,维护社会稳定;对退出煤炭开采领域、不参与兼并重组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按照省政府关闭矿井标准依法予以关闭。
  
  省骨干煤炭企业是兼并重组工作主体,负责兼并重组范围内小煤矿的具体兼并重组工作,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履行以下职责: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协商,委托中介机构对小煤矿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以资金出资到位或按协议约定付款到位;按有关规定,健全兼并重组后新的煤炭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小煤矿相关证照变更手续;派驻“五职”矿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培训井下作业人员;提升矿井监测监控和装备水平,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负责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要积极配合省骨干煤炭企业做好兼并重组相关工作。在兼并重组期间,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在采矿权人变更之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做好资源及资产评估工作;配合做好证照变更、复工复产验收等相关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做到积极办、主动办、办得快、办得好。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办公机制,加快办理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名称预核准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变更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检查。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委常委会要求,调整充实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增加纪检、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也要相应调整充实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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