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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济南大局出发,认真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补贴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市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补贴金额,并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0年1月核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 附件:1、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略) 2、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略) 3、济南市县(市)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