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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设[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文件通知,决定于2010年4月25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我省注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及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注册程序及申请材料详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申报注册须知》(查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勘察设计→注册执业栏目)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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