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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等通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相继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市政府第32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府第38号令)等通告(通告全文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市政府第32号令)的实施主体涉及我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我局的责任处室为局客运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府第38号令)的实施主体涉及我局、市地方海事局,我局的责任处室为局航监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府第42号令)的实施主体涉及我局、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我局的责任处室为局货运处。
  
  二、有序推进、及时总结
  通告涉及到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通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一是要全面梳理与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条款,明确责任主体;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认识通告实施的重要意义;三是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实施要求;四是要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使每一位执法人员知晓通告内容,明确岗位职责;五是要及时总结评估,将通告中的先进管理和执法经验予以固化,以便为日后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提供方向,转化为长效管理的制度安排。
  
  三、扩大宣传,加强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市政府第35号令)的实施主体涉及到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府第36号令)的实施主体涉及到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员。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使相关行业单位和人员知晓通告赋予的权利义务,明确自身职责,并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相关行业单位和人员认真贯彻落实通告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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