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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中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府办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3、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资源整合。维护使用好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加强适时监控。继续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减少全市小煤矿数量。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基层管理,提升小煤矿基础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查找监管漏洞,改进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2、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经委、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察执法力度,集中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水电建设、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每一起责任事故。
  
  (三)落实责任,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工作,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和定期诚信信息通报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度,重点抓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例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创新例会形式,把召开会议与现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三个重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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