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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爱[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接上页]
②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③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5)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和工程卫生学评价
  (一)监测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已建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2001-2004年农村氟砷改水项目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监测。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资料,2010年我省将在31个县区对建设完工并已通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各地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1。
  (二)监测和评价内容
  1、供水工程基本情况
  建设和运营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
  (1)按网络直报系统中调查表格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
  (2)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档案。填写2010年江苏省农村水厂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2、水质监测
  (1)采样点和样本量
  每个县须完成方案要求总监测点和水样数,监测布点和数据上报以水厂为单位,每个水厂布置1个出厂水的采样点,在工程覆盖村中随机抽查1个村的1户作为末梢水采样点,即水厂数:出厂水:末梢水=1:1:1。
  (2)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水样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2)评价标准: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同常规监测。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
  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于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对于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市级或县级疾控机构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和评价工作,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五、数据和总结上报
  1、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信息报告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数据(包括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数据)分别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由县级疾控中心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市级疾控中心及时完成审核工作。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2、各县(市、区)所有开展监测的水厂监测数据于11月15日前按照附件2的格式由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疾控中心。
  3、监测工作总结上报。县级疾控中心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上报省辖市疾控中心,经过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总结包含全县监测工作情况汇报、水质监测结果分析和饮水安全工程评价三部分内容:全县农村水厂基本情况,全县水质监测结果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全县农村水厂分布图等;省辖市疾控中心总结包括全市各县农村饮水监测和评价开展总体情况、全市农村水质监测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六、监测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局、爱卫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监测经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各级疾控中心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样水质检测、数据上报、核实汇总及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加强现场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七、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省疾控中心今年将对各检测实验室开展质控样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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