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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语[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十一五”规划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依法管理,完善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以“行政推动、部门协调、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努力构建符合社会实际、适应社会发展的和谐语言生活,抓住机遇,为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服务。
  
  二、主要工作
  
  1.继续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开展第十三届推普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十周年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颁布四周年为契机,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通过认真学习两法,增强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良好氛围。
  
  2.继续加快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以评估为契机,推动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巩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后的成果,通过开展示范街、示范校、示范窗口的示范榜样作用,发挥党政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重点加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创建评估工作,重在过程、重在建设、分类指导,完成南平、泉州、宁德城市语言文字创建评估,加快龙岩、莆田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创建,完成三类城市长乐、大田、漳州龙文区等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进一步推广我省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和创建工作的经验,加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完成国家部署的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任务。
  
  3.继续开展中华诵·经典诵读和诗词歌赋征文创作征集活动。把活动列入福建省第十三届推普周系列活动中去,深入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农村,通过以清明、端午、中秋和春节四个传统节日为内容的“中华经典诵读”和“中华赞·诗词歌赋征文创作征集”活动,对我省广大青少年进行热爱祖国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
  
  4.继续开展第二批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评估活动。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在我省教育系统得以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典型引领作用,推进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5.精心组织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全省各地围绕宣传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立足学校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诵读经典、书写经典活动,将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向农村和城镇延伸、拓展。
  
  6.继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今年继续面向全省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加强测试工作的管理,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扩大高校、中职学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继续扩大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范围,继续为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测试提供优质的服务,推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举办计算机辅助测试工作人员培训班,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辅助测试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提高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去年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部署,为进一步促进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科学发展,要求全省在认真开展测试工作自查和调研的基础上,迎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对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现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调研。
  
  7.继续加强福建语言文字网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交流,发挥全省各地通讯员队伍的作用,积极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交流语言文字工作经验,进一步发挥福建语言文字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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