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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政[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建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三、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三门峡市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05-2020年)》已于2006年6月23日纳入《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并实施。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等手续时发现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应及时通知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人防、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严格遵守审批流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对造成人防易地建设费流失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信息要公开透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节,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为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全市城市建设和人防工程建设协调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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