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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回顾评价报告书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回顾评价结论,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回顾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的2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整改结果后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不通过的应当继续整改或者依法处罚。 整改结果核实中的监测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回顾评价技术指引,为回顾评价提供技术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回顾评价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回顾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