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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1989]鲁渔管字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审收费工作圆满完成 海洋渔船年审工作是规范海洋捕捞许可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渔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作为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按时圆满完成。省厅成立由王守信同志任组长,孙华同志任副组长,苑振广及沿海各市渔政处长任成员的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渔政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年审期间,省厅将派员巡回检查、指导。 沿海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年审工作的宣传发动,确保年审政策家喻户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体,深入渔村、港口、码头、渔船,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提高广大渔民对捕捞许可证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依法捕捞、合法生产的观念。要利用海洋捕捞渔船年审的机会,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渔船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三、年审的范围、期限和原则 (一)凡经2009年度审核、缴足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ic卡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并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的海洋中、小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均须参加本次年审,并缴足2010年度资源费(捕捞辅助船除外)。 (二)本次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自2010年3月1日开始,2010年5月31日结束。 (三)凡有违规处罚未执行完毕情节的渔船(含涉韩、涉日水域违规受国内处罚渔船),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再按规定年审。 四、年审方式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的资源费属省征收费用,其捕捞许可证及ic卡由省负责审核。为方便广大渔民年审、缴费,省厅委托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审、代收。 五、审核程序和内容 由县级渔政机构通知渔民持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ic卡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参加年审交费,并对照《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ic卡,认真核对相关证书的船名号、船舶所有人、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功率凭证、主作业类型、建成日期、持证人名称及其它数据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予以年审收费。中型渔船填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和《年度审验登记》,小型渔船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登记》,并加盖年审机关印章。 六、年审有关政策 (一)各作业类型核定作业场所如下: 拖网、帆张网作业场所为:c1渔区; 刺网、围网、钓具、耙刺、笼壶、敷网(杂渔具类)作业场所为:c1渔区、山东省a类渔区; 张网(帆张网除外)、陷阱、杂渔具(敷网除外)作业场所为:本县(市、区)a类渔区。 (二)制造渔船在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应缴纳当年度渔业资源费(渔业辅助船除外)。 (三)2010年脱审渔船,一律作注销处理。年审结束后,县级渔政机构填写《2010年海洋渔业脱审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经市渔政机构审核汇总,上交省厅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四)经农业部批准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在出国期间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填写《山东省非专业远洋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附件3)报省渔政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申请领回继续使用。出国生产期间资源费予以免征。 (五)对圆满完成年审收费工作并及时、足额上缴省资源费的市,省厅将按原规定给予市、县渔政管理经费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渔政机构收取渔业资源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 (二)2010年6月30日前,各市及省直管县(市)渔政机构将《山东省海洋渔业脱审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和《山东省非专业远洋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及出国生产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报省渔政处。 (三)年审结束后,各市及省直管县(市)渔政机构要写出书面总结,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渔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