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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现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要多方争取承办各类会议、展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争取大型展会和重要会议在惠州举办;建立重点会展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切实把申办工作落到实处。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全国性及兄弟省市各对口协会的协作,争取在惠举办本行业的会展活动。充分发挥我市会展中心、会议中心、体育馆等会展资源的作用,做大做强我市会展市场。
  (四)积极与周边城市实行错位经营、联动发展。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我市与广州、东莞、深圳接壤以及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一体化条件,实行错位经营、联动发展。加强与深圳、东莞等市在会展业上的交流和协作,着力构建珠江口东岸三市会展联盟,实现各具特色、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协调发展的区域会展格局。积极推动我市专业会展与“广交会”、“中博会”、“高交会”等重大国际会展相衔接、相配套,通过加强宣传推介和加强交通接送服务等途径,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我市专业会展参观、洽谈、采购、交流。通过借助重大国际展会的影响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依托我市产业优势,逐步把我市专业展会培育成国内外知名的专业展会、专业展区和分展场。
  (五)创新管理模式,做好审批服务。
  逐步建立健全事前把关、事中服务和事后跟踪的全新管理模式。提前介入,对申办项目者和承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资格审查,构建信息化登记监管平台,公开登记审批程序,公布展会登记信息,方便办展单位查询了解,提高服务效率。展会期间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加强对展会及展品的知识产权的协调、稽查、监督和处理工作,加大对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将会展业纳入我市现代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加强对会展行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指导,建立健全会展业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制定会展产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多渠道引进、培养会展业人才。
  大力拓宽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渠道,以委托高等院校或邀请会展专家来我市举办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会展从业人员的培养;鼓励我市高校、职业院校开设会展专业或专题讲座,培养专业人才;加强与国内外著名展览机构合作,利用它们在会展方面的管理、网络和人才优势,广泛引进会展专业人才;公开招聘有专业办展经验、有较强组织策划能力的经理人才,组建一支熟悉展览业务、富有管理经验的专业队伍;营造吸引优秀会展人才所需要的软硬环境,逐步建立人才合理使用机制,使会展人才扎根惠州。
  (七)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给予支持和保护。
  重要会展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政府及各委厅(办、局)名义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展,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重要会展。品牌会展是指在国内同类会展中位列前5名的会展。对市政府支持或者鼓励并处于培育期内的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可由市财政对其中的公共开支部分给予资助。
  鼓励成功举办两届以上的展会登记注册商标。参照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做法,加强对品牌展会的名称、标识和专用权的保护。
  (八)加大对会展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1.市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会展业发展。把会展业纳入市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重点扶持和奖励在市会展中心举办的、新引进和新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项目,用于支持宣传会展业发展、传播会展信息、培养会展人才、奖励会展先进单位和个人,大力促进会展业发展。
  2.依法为会展业发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注册登记审批程序。各级税务和工商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会展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好办法、好经验,结合惠州实际,研究制订我市扶持会展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便捷办事指南。
  3.相关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向会展业发展适当倾斜。
  (九)加大会展业宣传力度,提升城市知名度。
  把会展业纳入城市形象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外经济合作或对外宣传推介资料中设立“惠州会展”专页,把会展业与城市形象融合起来宣传,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主流媒体上设立“惠州会展”专栏,开辟专门版面,积极主动报道我市会展信息,正面宣传会展的带动作用,推介惠州会展业,将会展业作为我市“以展促贸、以展引资、以展会友、以展兴市、以展扬名”的新兴重点产业来扶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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