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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综合开发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区。支持在保护区内进行生产加工作坊、商贸一条街、展览馆等设施的建设,吸引民间传统手工艺人进区设坊,生产销售传统工艺品;鼓励采用体验式营销手法,将工艺美术产品的生产过程展示给客户,鼓励客户参与体验,提升产品的附加价值、观赏性与客户的购物兴趣。 (十一)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推进工艺美术市场化进程,提高工艺美术产业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工艺美术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经纪人、鉴定、仲裁、拍卖、公证、知识产权代理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产品认定识别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工艺美术行业有关商标、专利、版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侵权、泄密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企业为自主创新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产生的费用,通过“企业登记,政府买单”的形式,提高企业登记或注册的积极性。建立由公安、工商、专利、版权、文化、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加大对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工艺美术产业宣传力度 1.加强整体形象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成果,展示工艺美术品的艺术魅力,介绍工艺美术企业和艺人的创业精神;弘扬工艺美术产业文化,集聚工艺美术产业精神。政府部门在文化交流与公务往来活动的礼品采购中应带头使用具有我省特色的工艺美术品;鼓励对外接待场所、主要宾馆的装饰摆设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美术品。 2.鼓励出版工艺美术各种资料。鼓励和支持出版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出版传统工艺美术专集、学术论文、著名工艺美术专家回忆录等资料,介绍我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宣传、交流、普及传统工艺美术知识。 3.提高工艺美术文化影响力。根据《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命名一批福建省工艺美术类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积极支持工艺美术项目申报文化产业专项发展基金。 五、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政策 (一)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产业发展资金,从省级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开发、产业园区建设、专业化市场开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工艺美术生产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旅游工艺品研发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共建技术研发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护、发掘、抢救我省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创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收集、整理、出版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奖励传统工艺美术珍品捐赠者;举办工艺美术展会、旅游工艺品设计大赛和交流活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发挥工商税收政策促进作用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工艺美术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艺美术工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工艺美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放宽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支持工艺美术企业集团化运作。凡是工艺美术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放宽至4000万元,子公司放宽至3家;设立工艺美术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付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工艺美术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三)建立适应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