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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贯彻实施《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实施201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0]131号)的有关事项重申并通告如下: 一、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 二、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三、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刺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 四、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 五、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刺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 钓具作业不列入伏休范围。从事钓具作业的渔船,必须经市或各区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船证核实检查后方可出海生产。 六、2010年度除钓具作业不休渔外,全市所有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入库、证集中、人上岸”,实现全面休渔。对于违反国家伏季休渔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发放其2009年下半年的燃油补贴。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92-2198110、3913110;厦门市渔港渔船管理处0592-2085981;翔安区渔政站:0592-7889700。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