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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0〕78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行运价基础上按每立方米提高0.08元执行。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后,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三、为不影响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正常运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为应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对压缩天然气企业的影响,省级及地方各级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调节金征收标准作相应降低。
  
  四、天然气生产方或省内用户租用第三方供气设施输气,其租用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此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整幅度。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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