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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21.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 22.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2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4.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5.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 26.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7.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厅)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8.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站(办、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29.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0.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13个省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 3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