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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办函[2010]38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建档案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
  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在当地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一直积极履行职责,为当地城建档案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建档案馆正处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键时期,正确理解城建档案馆的性质对加快促进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因此,各级城建档案馆肩负着保管城市规划建设(含地下管线)工作真实记录的重任,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为当地政府履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能提供了重要支持,同时承担着管理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任务,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
  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统筹指导和推进当地城建档案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理顺城建档案馆管理体制,更好地促进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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