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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主要包括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和盆腔淋巴结清扫术以及根治性膀胱切除术和根治性直肠切除术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有至少2名具备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妇科肿瘤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第二类医疗技术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产医院和三级肿瘤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妇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5年内累计完成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手术病例累积300例以上;肠外科开展根治性直肠切除术累计300例以上;泌尿科开展根治性膀胱切除术累积30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化学治疗与放射治疗诊疗科目。
  4、具备满足实施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如膀胱镜检查和结直肠镜检查等。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2、有5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妇科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妇科疾病的诊疗规范、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由具有妇科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提出诊疗意见,由具有全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前应当有医务处参加的详细术前讨论,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合理的术后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诊疗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医师实施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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