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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手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手术、麻醉等意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 (8)近二年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统计; (9)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 3、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审验收,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二级医院新开展四级手术的,需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五)在抢救生命、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超越手术级别范围开展手术,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报经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六)除第(五)项情形外,医师不得超过其手术权限开展手术。 七、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医院、各级医师手术级别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院、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手术级别范围、执业医师手术权限及手术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各医疗机构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实施手术诊疗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对连续两年发生两起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手术安全事件,虽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应酌情给予在原手术权限上降一级执行、取消其手术资格并离岗培训一年处理;对不适宜从事外科专业的,应劝其调整专业。处理情况应在处理结束后一周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如重新恢复手术级别,须经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考核后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