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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管理规范(试行)

[接上页]
2、有至少4名具备妇科盆腔脏器切除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2名。
  3、有与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4、举办过全省性的与妇科肿瘤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省级妇科肿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拟从事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参与膀胱和直肠切除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膀胱镜和结直肠镜诊疗操作、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拟从事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三)对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四)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工作。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事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根治性子宫切除术病例100例以上。
  4、手术适应证、手术成功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手术死亡率等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妇科全盆腔脏器切除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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