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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执[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碧海2010”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局:
  为打击重大海洋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海洋环保执法水平,保障沿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统一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碧海2010”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专项执法行动由中国海监总队统一领导,省总队负责全省“碧海”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应严格按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具体执法工作。省总队、沿海各市支队和县(市、区)大队是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主体。
  省总队牵头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省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审查各地行动实施方案,研究环保执法政策,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成果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总队有关部门承担。
  沿海各市、南麂保护区应设立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行动内容
  专项执法行动内容涵盖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的全部领域,重点打击海洋工程未经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非法倾废、非法采砂、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等重大海洋环保违法行为。主要任务如下:
  (一)完善海洋工程项目本底资料。在2009年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洋工程项目本底资料,对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要定期更新,保证项目档案内容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二)重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监管。省总队统一组织各市支队对省以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管。每个重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制定全程监管方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本底资料,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核准情况,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检查情况,“三同时”检查及项目运行后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三)海洋倾废执法。各级海监机构应加强对海洋倾倒区及临时倾倒区的巡航监视,建立和执行获准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的核实制度,重点对船舶倾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海洋生态保护执法。省总队组织相关海监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家级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展两次以上的执法检查,指导保护区支队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监控区的执法工作。
  (五)重点排污口监管。省总队组织相关海监机构建立重点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和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监视监管档案,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重点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和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监管工作。
  (六)海砂开采执法。重点查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擅自改变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违法采砂行为,查处越权审批开采海砂的违法行为等。
  
  三、具体要求
  (一)沿海各市、南麂保护区应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在各地的实施方案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动重点内容、方式及组织形式,突出特点。
  (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和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列为“碧海”案件。
  各市查处“碧海”案件数量应不少于2起,南麂保护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查处“碧海”案件数量应不少于1起。
  (三)各市、南麂保护区支队自5月份起,应于每月5日之前将本地区“碧海2010”行动上月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安排以专报形式报省总队,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省总队于每月10日之前将全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情况上报中国海监总队,并不定期编发信息,通报各地。
  (四)省总队要制定可行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省、市、县海监执法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指导的重要作用,确保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五)各级海监机构应积极争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加强与海洋环境监测等部门的技术支持与协作,强化行政审批与执法监察、技术支持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提高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力度,显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
  (七)专项执法行动应于2010年11月底之前全部结束,各市、南麂保护区支队应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于12月5日之前书面报省总队。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并在执法经费补助和执法装备配置方面优先考虑。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碧海2010”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实施。通过开展“碧海2010”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与服务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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