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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0]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传染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做好世博会各项保障工作的要求,切实落实和强化《关于进一步做好世博会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5号)要求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效地将各类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现就进一步加强世博会期间本市传染病报告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传染病报告工作。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关键性首要任务,传染病报告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传染病疫情在萌芽状态的处置结果。各区县卫生局应切实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传染病报告工作,认真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新发传染病报告及处置工作方案》等要求,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切实做到“早发现”。应进一步强化对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统一管理,重点落实疫情监测和预警反应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物资,加强技术培训和演练,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将传染病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监测、报告、预警和快速反应处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应落实专人做好对每日疫情的观察、分析和判断,及时做好监测数据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对于发现或报告的疑似暴发疫情和疑似新发、聚集性不明原因病例等异常疫情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坚持“首接责任制”原则,按照相关工作方案和防控技术方案要求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核实诊断,并按要求报告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切实落实机构内传染病报告的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传染病报告流程和处置环节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按传染病报告流程要求,切实落实传染病病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疫情登记、核对和报告制度,包括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在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落实“不瞒报、不漏报、不误报”要求,确保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消毒、早隔离”,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和完整。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聚集性病例等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 1例及以上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的疑似传染病病例;
  (二) 2周内在同一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有相同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
  (三) 1例及以上的输入性和新发疑似传染病病例;
  (四) 其他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和有关规定要求需要报告的疾病。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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