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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总量减排作为环保中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减排工作,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建委、公用事业局等成员单位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环境执法、资金保障、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企业向市政府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减排监管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独立的总量控制办公室,相对固定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专职人员,配套办公设备,制定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污染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推动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县界流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机构的基础建设,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全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总量减排的法律法规及财政政策。大力推行并积极完善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排污权交易、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地表水环境质量财政挂钩机制等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及减排监管体系建设,并主动为企业贷款和融资创造条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
  附件:1.各县(市)2010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计划指标(略)
  2.洛阳市2010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略)
  3.洛阳市2010年污水处理厂cod排放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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