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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涵江区华侨新城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 57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县合成氨厂位于涵江区塘北山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1995)字第9301116号)面积7673.676平方米;从涵江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5171.358平方米,合计面积22845.034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ps拍-2010-6号。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编[2010] 32号文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26%;容积率≤3.6;绿地率≥30%。 四、该地块出让有关前置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09]168号文实施。 五、该地块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具体工作由你局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机构实施。 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由你局负责实施。该地块拍卖时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地价的原则确定。若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同意以拍卖底价和加价幅度作为挂牌起始价和加价幅度转入挂牌出让。 八、涉及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契税缴纳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出让金契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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