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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5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拆装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有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使用单位要委托原安装拆卸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拆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进场前的机械检查、进场后的人员分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防护措施落实等;建立安装、拆卸、使用工程档案,做到一个工地一个档案。
  (三)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权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1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
  2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设备;
  3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金属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者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报废后的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已经达到规定年限的,若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应根据《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评估,继续使用年限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确定。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四)检验检测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按照规程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4受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二)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3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通知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附着时,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1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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