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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教督[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督导评估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局:
  为了贯彻省政府有关教育系统维稳工作专题汇报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有效地做好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和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保障我省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不断强化学校安全督导评估机制,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实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1.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切实履行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加强管理,强化督促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解决深层次问题,防止涉及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师生的暴力恐怖等校园安全事件发生。
  近三年发生涉及校园的暴力恐怖事件和导致师生死亡且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双高普九”及“对县督导”评估结果均认定为不合格。
  2.加强教育内部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在维稳中的核心作用,构建全员维稳工作格局。积极排查稳定隐患。做好特殊学生群体的疏导、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师德、法治教育,严禁在校园内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言论,净化校园文化思想环境。
  3.净化学校周边环境。政府建立校园周边治安治理制度,每年组织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落实整改。及时排除涉校暴力案件或群体性事件苗头;消除校门口50米内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等交通安全隐患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校门口200米内无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校园周边未出现非法贩卖管制刀具等问题,校园周边环境良好。
  
  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重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把学校安全工作列为 “对县督导”、“双高普九”等教育综合督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县级自查、市级复查(核查)都要深入细致,重在发现问题,适时跟踪督查,促进整改到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修改“对县督导”与 “双高普九”评估标准
  1.关于“对县督导”评估标准。对《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计分方法(修订)》(闽政教督[2007]41号)评估指标第五部分“教育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为: b22项“安全管理”改为“校园安全稳定”; b22“校园安全稳定”中的c57项、c58项,b23 “社会环境”中c63项的评估标准,按上述“督导评估主要内容”作相应修改。评估指标权重分配及计分方法不变。
  2.关于“双高普九”验收标准。《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标准(修订)》(闽政教督[2007]9号)评估指标第五部分增加一条,设第44条,补充上述内容。
  以上修改的评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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