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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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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监督管理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科。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规程、标准;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
  (四)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定和标准;参与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负责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有关职业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潍政办发〔2005〕48号和潍政办字〔2008〕105号文件执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按鲁编办〔2008〕23号文件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鲁编〔2005〕14号文件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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