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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畜牧养殖场沼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和沼气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农村沼气发展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发展沼气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及以发展沼气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营造全市各级政府重视发展沼气,各部门关心、支持发展沼气,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发展沼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扶持资金,确保建设整体推进。规模养殖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可自行投资建设大、中型沼气项目,对符合排污标准的沼气池,养殖户可按照《2010-2015年河源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的规定申请上级补助。市和县区财政对沼气建设质量好、进度快、利用高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对农户个人建设沼气池,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由县区财政负责给以奖励;规模养殖场沼气池建设实行每年评比奖励制,每年评出一、二、三等奖各5名,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该项资金在市级畜牧发展资金中安排。 (四)抓好典型示范,严格项目监督管理。要注重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开展创建沼气示范乡镇和示范村活动。大力倡导使用深藏式沼气池建设技术。承担国家、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强化项目监督,严格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公开”制度(即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财务公开),把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 (五)注重配套建设,扩大综合利用范围。沼气发展要注重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实现生态富民。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结合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大中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联户沼气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发展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沼液不能向外自然排放,可结合养殖场周边种植业环境和自然条件,采用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达标排放模式。适用于粪污量大而周边耕地面积少,消纳能力有限的畜牧养殖场,畜牧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和沉淀后,再经过适当的好氧、曝氧、生化处理或过滤净化等措施,达到国家、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2.减量化模式。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畜牧粪污的产生量。采用“清污分流、粪尿分离”、“干湿分离”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从而降低处理难度及处理成本。改进饲料配方,减少畜牧排泄物中氮、磷的含量。 3.综合利用模式。适用于附近有充足的农田、经济林或鱼塘的养殖场,按生态农业理念统一规划,系统安排,使周边的农田、经济林或鱼塘完全消纳经厌氧发酵处理后的沼液,通过资源化利用,形成一个生态农业模式。该模式使畜牧养殖污水在经厌氧发酵处理和沉淀处理达标后,排灌或短途运输到农田、鱼塘或果园,使粪污多层次的资源化利用,并最终达到养殖污染的“零排放”,把粪污变为有机肥,变废为宝,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态环境。 4.产业化模式。采用产业化和专业化运作模式,兴建有机肥厂。提倡固体粪便堆肥,解决粪便污染,为绿色食品生产提供可靠的有机肥保障。 (六)做好环保审批,确保养殖场健康发展。畜牧养殖场沼气建设是一次性投入、长期受益的农村公益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三同时”制度,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对未按要求建设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勒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规模养殖场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农牧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户用沼气和联户沼气项目由县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沼气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经过环保审批手续的规模养殖场实行限期整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同时要加强其他养殖场(户)的引导,并指导其建设沼气池等粪污综合处理设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