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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我市陆岛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陆岛交通企业:
  为改善陆岛交通条件,有效维护陆岛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珠府〔2009〕172号),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就加强我市陆岛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
  (一)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加快售票和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
  (二)向船方公开收费标准,公正、公平为各类合法经营船舶靠泊提供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码头泊位的调度指挥能力,最大限度提高码头泊位的通过能力。
  (三)在站内适当的位置设置公示栏,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幕,及时向广大旅客公开航线安排、航班时间、票价和客票售卖情况,以及航班调整情况。
  加强航班停或顶替航班公告,及时公告有关顶替航班的船名、类型、客位,或者停航原因、天数和复航时间等内容,方便旅客乘船选择和做好出行计划。
  (四)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树立热心服务旅客的思想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以整洁的站容站貌、安全卫生的设施,努力为广大旅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在旅客高峰期,增加售票窗口(柜台),加派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以有效维护旅客上落码头秩序和安全。同时加强与客船公司的沟通联系,组织客船运力,及时疏运旅客。
  (六)建立航班开停航每天登记制度,各陆岛客运站应当设立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对航班开停航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当天的气象预报、海面风浪海况、分船公司航班安排计划、分船公司航班停航及原因、开航航班售票数等。每月初5天内如实向市水运处填报上月航班开停航统计表。
  (七)客运站接到船运公司的航班停航报告时,应当立即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属临时(紧急)停航的,须在广播中广播。航班停航2天以上的,客运站应当同时将停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
  除临时(紧急)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班恢复开航时,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并将开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
  (八)耐心向旅客做好航班停航解释工作,积极协助旅客搭乘其他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并及时为已购票旅客办理退票手续,不得收取退票手续费。
  (九)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必须统一在客运站售卖客票。凡私下售卖客票,或者没有建立、健全会计帐本的,一律不予享受财政补贴。
  目前没有设立客运站的海岛,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可在船上卖票,但必须在该航次将客票售卖情况报告到达港客运站,到达港客运站负责在旅客上岸时核对人数,并按代理合同收取服务费。
  
  二、进一步规范客(货)运船舶开停的管理
  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必须服从客运站的调度指挥,严格按照客运站对外公布的航班时间正点开航,不得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超载,不得擅自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增减航班或增开航线必须征得客运站同意,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为疏运旅客而增开的临时航班征得客运站同意即可。
  (一)当客船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正常开航时,客运公司必须安排所属同类客船或联系协调其他单位(以市内企业优先)同类客船予以顶替,并向客运站和海事处报告(顶替航班超过7天的必须同时报告市水运处)。顶替客船必须具有被顶替客船的经营范围,并符合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当客船因以下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开航并无其他同类客船顶替,必须停航时:
  1、因定期上排维修等原因停航1天以上的,客运公司应当将停航起止时间提前3天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机械故障紧急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二)当客船因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必须停航时:
  1、根据气象预报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的(含风力大于客船抗风能力的),客运公司应当果断实施停航,原则在停航前8小时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突发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实施临时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1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三)当客船恢复航班开航时,客运公司应当报告实施停航前所报告的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四)一年内,凡非正常原因(无故)停航(包括同一航程只开一航段而不开另一航段)的停航数超过3次的,不予享受财政燃油补贴,情节严重的,撤消其陆岛交通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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