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翔安隧道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厦府〔2008〕3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翔安隧道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规定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式车辆、教练车、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通行。 (二)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止超过隧道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及装载易遗洒、飘散货物的车辆通行。 (四)禁止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的车辆通行。 二、通行规定 (一)车辆在隧道内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实行分道行驶。除遇障碍外,严禁随意变更车道,严禁超车、倒车、调头、逆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隧道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中右侧车道为大型车车道,限制时速为50-60公里,中间车道为小型车车道,限制时速为60-70公里,左侧车道为小型车车道,限制时速为70-80公里。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三)车辆在隧道内行驶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隧道内禁止随意停车。 三、应急规定 (一)车辆在隧道内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自行移动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来车方向50-10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牌等警告标志,同时立即报警。严禁下车自行维修。 (二)车辆在隧道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含单方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令或广播引导将事故车辆移至隧道外指定地点等候处理。若发生车损严重无法移动或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报警,等待救援,因事故而滞留的车辆和人员应按广播指引或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疏散。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隧道内外实行交通管制。正在通行的车辆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和隧道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 四、其他规定 在隧道内实施工程作业、养护的车辆,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作业,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对于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将依法处于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本通告自2010年4月2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