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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市卫生局和市安监局有关“三定”规定和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6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原则,本市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尚未修改完成之前,就现阶段本市卫生部门要加强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违反职业卫生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有36项,现阶段由本市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的行政处罚工作主要有15项。其中由本市卫生部门单独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主要有11项(详见附件第1-11项)。由本市卫生和安监两部门作为同一个处罚条款的执法主体,但是违反条款的项、目各有分工的主要有3项(详见第12-14项)。由本市卫生和安监两部门作为同一个违反条款和处罚条款的执法主体的主要有1项(详见附件第15项)。 二、现阶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文的要求,严格履行辖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同时也要加强与区县安监部门的协同配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文的要求严格履行全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同时对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做好业务指导。 附件:现阶段本市卫生部门加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事项参照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现阶段本市卫生部门加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事项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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